记 者 史卫平 通讯员 宋继林 尹超
近日,记者从市中级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在最高法院、省高级法院授权的基础上,市中级法院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向全市法院发出的《关于统一全市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于当日施行,今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的户籍性质,城乡居民“同命同价”。
根据《通知》,全市法院在审理本市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的户籍性质,以及在本市范围内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等因素,其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统一按照江苏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江苏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标准为40元/天,营养费赔偿标准为30元/天。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护理费赔偿标准为100元/天,其中雇佣护工且确有证据证明不应适用前述标准的除外。
新的赔偿标准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二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新标准;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新标准。如上级法院后期有新的实施标准,按上级法院意见执行。同时,全市统一城乡赔偿标准对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不产生影响,这5项费用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来计算。
据悉,此前全市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几个方面问题:目前按照城乡居民户籍区分赔偿标准,由于赔偿标准之间数额差距较大,经常会出现相同类型案件赔偿数额相差较大的情况;不同基层法院或者同一基层法院的不同审判部门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计算标准也存在差异;同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的赔偿标准也不一致;我市还存在城乡接合部失地农民、城镇居民长年在农村承包土地进行生产经营以及农民到城镇打零工等情况,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案件当事人对适用赔偿标准争议大,法院对适用赔偿标准难以认定的情形,这也成为引发许多此类案件上诉的主要原因之一。
市中级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孙玉表示,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意义重大,既维护了宪法权威,又实现了城乡居民平等保护,改变以前对不同户籍的居民判决赔偿数额差距过大的情况,真正实现城乡居民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通过新的司法规则来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守法守规,谨慎行事,避免因自身的过错行为损害他人的人身权利,从而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