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怀诗 通讯员 张晶晶 胡云
昨日下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我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调整等情况。笔者从发布会上获悉,2020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216元,以此确定的月缴存额上限为4852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缴存基数下限为3368元,以此确定的月缴存额下限为338元(单位、个人各为169元)。各单位应于2020年1月31日之前完成调整核定工作。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是上年度的实际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及最高和最低缴存额每年调整一次,本次调整是常规调整。2020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2019年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2020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当月工资收入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0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0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仍各为12%;企业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各为5%至12%,由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和需要在这区间自行决定(缴存比例一年只能调整一次)。同一单位应同一缴存比例,且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吴红介绍,2020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分别为20216元和3368元,月缴存额上、下限分别为4852元和338元。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超过上限的按上限确定,低于下限的按下限确定,在上下限范围内的据实确定。此外,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同步实行基数调整,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参照执行,缴存比例在10%至24%范围内确定。
据悉,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2020年1月1日,各单位应于2020年1月31日之前完成调整核定工作。缴存基数当年度只能调整一次,调整后本年度不得变更。各单位应严格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亏损企业如无能力按最低比例5%缴存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可以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