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榆警方发布通告规范城区养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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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史卫平 通讯员 王继宝

10月15日,赣榆警方发布通告,规范城区(青口镇)养犬管理,推动文明城市创建活动深入开展。通告除了强调不得在禁养区养46种禁养犬外,还规定不得在居民区楼道、露台等公共区域养犬,禁止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进入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连云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规定,赣榆警方在通告中指出,城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养区内饲养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饲养的46种大型犬、烈性犬。盲人饲养导盲犬和军犬、警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禁养区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赣榆警方发布通告规范城区养犬管理

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为犬只束牵引带,为大型犬只戴嘴套,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等人员,及时清除犬只粪便。携带犬只外出不按规定使用束犬链(绳)或者嘴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通告规定,不得在居民区楼道、露台等公共区域养犬。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商场、体育场馆、候车室、封闭式公园、景点景区等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以及设有禁入标志的其他公共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的除外。

公安机关将依法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对违法养犬遛犬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遛犬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为110。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9年10月18日 15:3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