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晶晶
日前,记者从《连云港市乡村清洁条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地方立法权改革后我市出台的第一部涉农法规,也是全省乡村清洁方面率先出台的一部市级法规。
《条例》旨在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清洁,是指乡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人畜粪污和农业废弃物等的收集处理和村容村貌的日常维护,遵循政府主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多元投入的原则。
《条例》设置了总则、清洁设施、清洁规范、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共6章30条。《条例》的制定结合了我市城乡融合发展的具体路径和发展目标,充分考虑了乡村清洁各项制度的落地实施和行政执法管辖,针对乡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和污水水量、经济发展水平等确定乡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方式,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能够延伸纳入城镇污水处理体系的,统一接纳处理;无法接入的需要配套建设小型污水处理站,单独运行处理。新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应当统一建设雨污分流管网和处理设施,以新居建设为契机从根本上解决雨污混流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就部分破坏乡村清洁的不文明行为设定罚则。具体规定为,在公共区域打场晒粮、晾晒物品或者乱堆粪便、柴草、杂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