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肖婷婷 通讯员 范亚琼
笔者昨日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我市出台《连云港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界定了公务用车定义,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的新情况,将公务用车定义调整为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办法》明确了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统一、分级分类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同时根据管理职责分工,明确了财政部门在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职责。提出对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统一处置的“五个统一”管理要求。
《办法》强化了公务用车编制和标准管理。分类明确公务用车编制核定的负责部门,并建立相关部门间的协调备案工作机制;实行编制定额或总额控制管理。健全完善公务用车管理标准体系,规定了各类公务用车配备的排气量、价格等标准。明确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机要通信用车等主要在城区内运行的公务用车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明确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得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必须严格审批,且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办法》还同时强化了公务用车配备和经费管理、使用和处置管理以及监督问责等方面的规定要求。明确公务用车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会同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明确了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平台化、标识化、信息化管理和各项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了党政机关以及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公安交通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职责,细化了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15种追责情形。
据介绍,《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2012年6月25日印发的《连云港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