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工作实施意见保障孤儿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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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萍 吴淑珩 乔乃学

  【连网】 昨日,笔者从市民政部门获悉,我市《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自此,港城的孤儿不仅寄养模式在原有基础上得到了扩充,而且他们生活经费有了规范的统一标准,就医也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更为重要的是,孤儿在成长过程中,他们在上学以及就业、创业、居住上都会得到相应的扶持。 

  目前,我市孤儿已有的安置渠道主要是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和收养,开展家庭寄养的是市福利院与美国一基金会合作的“新和家园”项目,实践证明,回归家庭的孤儿更加活泼和开朗。

  此次出台的《意见》首先明确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家庭寄养模式,主要是指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委员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可由监护人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县区民政部门按月发放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在安置渠道的另外一种模式——机构养育中,也补充了家庭寄养的操作方式,即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

  教育、医疗救助

  让孤儿健康成长

  据统计,目前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681人,其中机构供养的218人,分散供养的463人,从2010年开始,孤儿基本生活费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市、县、区财政保障。

  此次出台的《意见》中要求,我市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我市执行福利机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在此基础上,每年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提高孤儿养育标准。

  教育和健康是孤儿健康成长的首要条件。此次出台的《意见》对孤儿从学前教育开始就实行救助直到大学。当地政府将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资助学前教育费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民教育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其入学费用,机构内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负担,散居孤儿当地政府给予资助,符合救助条件的,优先安排各类助学救助。

  我市还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并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慈善组织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

  扶持孤儿就业

  帮助他们融入社会

  由于受先天条件的限制,孤儿成年后在就业、居住上会比正常人困难,做不到自食其力,没有固定的住所将会阻碍他们进入社会。在新出台的《意见》中,也明确了对孤儿成年后就业以及居住等实际问题的帮扶。

  孤儿成年后,具备劳动能力、能自食其力的,各级政府将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对于成年后有劳动能力就业困难的孤儿,会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在实施高校毕业生到社区、村任职选聘工作中,也会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孤儿。

  对不具备劳动能力的孤儿,可按“三无”、“五保”对象供养政策规定予以妥善安置。鼓励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要给予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和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于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孤儿,经财政和住房保障部门批准,适当减免租金。生活在儿童福利机构中的孤儿成年后,凡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应给予优先安排。

  儿童专业化机构

  为孤儿提供完善的服务

  不少孤儿都身患疾病或者是残疾,因此这个群体对康复以及日常护理需求很大,而这又离不开健全的福利机构环境和专业化的工作人员。对此,《意见》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今后,我市会继续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十二五””期间,市新建一所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人口超过100万或孤儿较多的县也会建设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其他县将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的设施设备。

  按照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数量及人员配备标准,我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公益性岗位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教班或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医护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分别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2年9月5日 16:0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