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道德风尚建设基金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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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道德风尚建设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连云港市道德风尚建设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性质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连云港市。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大力扶持连云港市范围内的单位(集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组织实施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发展宣传文化事业、构筑道德风尚建设高地、关爱道德模范和先进典型、推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深化社会志愿服务工作、提升全民思想道德水平的项目,从而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大力弘扬社会道德风尚,并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市财政拨款、各级文明单位募集、有关爱心企事业单位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连云港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连云港市委宣传部。

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36号1号楼325室。邮编:222006 。电话:0518—8158928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主要有:

(一)支持倡导良好社会风尚、推进思想道德建设的重大活动和项目;

(二)(二)支持单位(集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思想道德建设教育实践活动;

(三)支持道德建设精神产品的创作生产和宣传推介;

(四)支持开展重大文化活动和发展文化事业的重点项目;

(五)激励和关爱思想道德建设先进典型;

(六)引导和扶持社会志愿服务活动;

(七)资助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项目;

(八)与本章程规定相符的其他思想道德建设项目;

(九)负责向社会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关爱、帮扶道德建设先进典型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思想道德建设的知名人士;

(二)对本市思想道德建设有重要贡献者;

(三)本基金会主要捐赠人;

(四)从事宣传文化工作和思想道德研究的专家学者;

(五)企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与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和建议权;

(三)享有运用基金会公益平台宣传理事单位和品牌的权利;

(四)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

(五)执行本基金会决议;

(六)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七)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基金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活动;

(四)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五)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可聘请名誉理事长、特邀副理事长、名誉理事。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心宣传文化工作和思想道德建设公益事业;

(二)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可以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资金和财产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银行存款利息;

(四)投资国有资产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遵循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章程业务范围规定的公益活动。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捐赠人对投入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中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实施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支出;

(二)公益资助项目的管理费用支出;

(三)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面向社会公众的募捐活动;

(二)在连云港市范围内组织实施规模较大的募捐活动;

(三)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采取银行存款和投资国债收益等方式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的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原始基金数最低标准。

基金会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公益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与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底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本基金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继续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二)继续用于开展符合捐赠方意愿的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8年5月18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12月8日 11:5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