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道德风尚建设基金会
连云港市道德风尚建设基金会资助资产
使用协议书
甲方(资助方):连云港市道德风尚建设基金会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楼36号1号楼325室
乙方(受资助方):
地 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帐户名称:
帐 号:
开 户 行:
甲方为依法设立的、旨在促进连云港市市内思想道德建设的公益性非企业法人,甲方本着公益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与乙方协商,就甲方资助乙方事宜达成本协议。
一、资助方式及资助资产情况
1、资助方式为下面第 种:
(1)无偿资助;
(2)有条件返还资助:
(3)其他资助方式:
2、资助资产种类及数额:
3、资助资产交付方式及交付期限:
(1)如乙方使用资助资产用于实施项目,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的同时向甲方提交项目实施计划。乙方应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实施项目。项目实施计划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按照乙方提交的资助资产使用计划向乙方交付资助资产,并监督乙方对资助资产的使用情况。
(2)乙方在收到甲方交付的资助资产后,应向甲方开具收据。
二、资助资产用途及使用方式
1、资助资产用途:
2、资助资产使用方式:
3、甲方有权了解和监督资助资产的使用情况。乙方应定期向甲方书面报告资助资产使用情况,双方在此约定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填时间)向甲方书面报告一次资助资产使用情况。在资助资产使用完毕或者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 (填时间)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资助资产使用情况的最终书面报告。如乙方使用资助资产用于实施项目,在项目实施完成后,乙方还应向甲方提交项目实施完成情况的书面报告。甲方有权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乙方提交的资助资产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调整资助资产的交付方式和交付期限。
4、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使用资助资产。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使用资助资产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协议情形的,甲方有权书面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应在甲方限定的期限内改正,在乙方改正之前,甲方有权暂时停止资助资产的交付。
5、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类文本及有关标识需要注明“江苏省美德基金会资助项目”。
三、协议的解除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无正当理由未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实施项目;
2、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交资助资产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的;
3、向甲方提交的书面报告弄虚作假的;
4、乙方有其他违反本协议情形,经甲方书面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甲方按照本条约定单方解除本协议的,应向乙方发出书面的解除本协议的通知。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将甲方已向其交付的资助资产(如资助资产经使用后其价值已贬损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资助资产外,还应将资助资产贬值后的差价部分的价值返还给甲方)或该资助资产的价值(如资助资产已无法返还或乙方不愿返还资助资产的)返还给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甲方已向乙方交付的资助资产价值的 5 %。
四、其他约定
1、本协议对于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协议中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本协议一式 4 份,双方各执 2 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