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道德风尚建设基金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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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道德风尚建设基金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法规制度,使连云港市道德风尚建设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内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基金会的宗旨。大力扶持连云港市范围内的单位(集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组织实施发展宣传文化事业、构筑道德风尚建设高地、关爱道德模范和先进典型、推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深化社会志愿服务工作、提升全民思想道德水平的项目,从而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大力弘扬社会道德风尚,并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基金会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一)支持倡导良好社会风尚、推进思想道德建设的重大活动和项目;(二)支持单位(集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思想道德建设教育实践活动;(三)支持道德建设精神产品的创作生产和宣传推介;(四)支持开展重大文化活动和发展文化事业的重点项目;(五)激励和关爱思想道德建设先进典型;(六)引导和扶持社会志愿服务活动;(七)资助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项目;(八)与本章程规定相符的其他思想道德建设项目;(九)负责向社会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关爱、帮扶道德建设先进典型活动。

 

第二章  基金会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基金会在中共连云港市委宣传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市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体制,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理事若干名。

第五条 理事长职责。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人代表,领导基金会的全面工作。(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基金会副理事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秘书长职责。(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理财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起草基金会的各项工作计划、方案、制度和工作总结;(六)根据《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组织做好年检工作;(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基金会副秘书长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监事职责。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 工作人员守则。(一)强化执行,不寻找借口;(二)讲求实效,不拖延懈怠;(三)团结协作,不推诿扯皮;(四)严肃纪律,不自由散漫;(五)要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六)要学习创新,与时俱进;(七)要细致用心,精准到位;(八)要提高标准,争创一流。

 

第三章  基金来源

  基金会基金来源主要包括:社会团体、企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市 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资助;银行利息和投资收益;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章  基金筹集

  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开展基金筹集工作,制定计划,提出项目,重大募捐活动应报部务会议批准方可实施。

十一  基金会组织募捐,遵循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不得影响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包括订立捐赠协议和出具财务收据。捐赠人应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约定将捐赠财产移交基金会。

 

第五章  基金使用

第十  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基金,捐赠协议中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十  对受赠财产的使用,应跟踪调查,适时作出评估意见。基金会有责任、有义务检查和督促受资助方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实现捐赠者的意愿和财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  基金会业务范围内组织的公益活动,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使用基金的数额,报部务会研究批准。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  基金会的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办公室统一管理,基金财务管理以国家有关财会制度为基本规范,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政策、法规和有关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  贯彻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和货币管理制度,财务印鉴必须与会计分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一切支票和现金支出,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  严格执行安全制度,认真管理好现金、空白支票、空白收据及其他有价证券,库存现金超过银行规定限额,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转借和坐支,不得“白条”抵库,更不得贪污挪用。违反制度造成损失,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基金运营

十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十一条  为了加强基金的营运管理,应学习借鉴科学先进的基金运营经验,并接受省美德基金会的业务指导。

十二条  注意了解国家财经政策,观察金融市场动向,跟踪本基金会资金运作市场情况,保证资金运作安全。

 

第八章  审计监督

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基金财务工作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十四条  各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和项目执行结果,应及时向部务会议报告。

 

第九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下列事项应向部务会报告,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调整、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三)投资、建设、资助、公益活动,资金运作5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  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经部务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章  附则

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8日起试行。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12月8日 11:4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