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道德风尚建设基金会
公益捐赠协议
甲方(捐赠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赠方):连云港市道德风尚建设基金会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36号1号楼325室
联系电话:0518-81589089
乙方为依法设立的、旨在促进连云港市道德风尚建设的公益性非企业法人。甲方本着公益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愿与乙方达成如下捐赠协议:
一、经双方协商,甲方捐赠类别为下面第 种
1、非限定性用途捐赠。非限定性用途指捐赠资产可用于符合《连云港市道德风尚建设基金会章程》、《连云港市道德风尚建设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基金使用范围内的非特定项目;
2、限定性用途捐赠。限定性用途指捐赠资产用于符合《连云港市道德风尚建设基金会章程》、《连云港市道德风尚建设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基金使用范围内的特定项目,双方对该特定项目的描述为: 。
二、甲方承诺捐赠资产为下面第 种
1、货币资产 万元,支付期限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天内;
2、实物资产(描述) ,实物交付及相应权利转移期限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天内。
3、其它资产(描述) ,该资产交付及相应权利转移期限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天内。
三、双方权利义务约定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第二条承诺如实履行捐赠行为,甲方应保证其对所捐赠资产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保证所捐赠资产的合法性及实物资产权利的完整性;
2、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其所捐赠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甲方在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对捐赠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照基金会章程、基金管理办法及本协议之特别约定规定的范围、程序,合理使用受捐赠的资产;
2、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对其所捐赠资产使用、管理情况的查询,并如实告知相应情况;
3、乙方应按规定定期向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四、违约处理
1、乙方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2、甲方不履行捐赠承诺时,乙方有权依法要求甲方交付认捐资产或解除捐赠协议。
五、其他约定
双方在履行本捐赠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 4 份,双方各持 2 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经办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